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国彬,郭玉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41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12民初44124号郭玉顺:本院受理原告唐国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2、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结清为止;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 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