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松,卢强,江朝义,庞开强,卢贤勇,江朝友,彭朝勤,汪娟,程福勇,刘白勋,程福梅, 重庆市教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2263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朝义、卢贤勇、江朝友、汪娟、刘白勋: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教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松、卢强、江朝义、庞开强、卢贤勇、江朝友、彭朝勤、汪娟、程福勇、刘白勋、程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2263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卢松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卢强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卢贤勇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朝友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汪娟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4%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白勋对重庆市璧山区铭座鞋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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