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勇,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玲,陈邦强,曹开强,胡学文, 红桥新区佳胜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990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勇(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红桥新区佳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谭勇,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玲,陈邦强,曹开强,胡学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2民初49902号,因被告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与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4月30日欠付的租金563810元。3、判令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4283.19元。4、判令胡学文、谭勇、曹开强就重庆交通(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以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胡学文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剩余的钢管扣件的超期费共计500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78093.19)。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两江新区审判区第7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杨晓蓉 联系电话:(023)67188987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