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古传,王余梅, 万州区新城路源莉宾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14017号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古传(xxxxxxxxxxxxxxxxxx)/王余梅(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万州区新城路源莉宾馆诉你们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1民初1401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余梅、孙古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州区新城路源莉宾馆服务费33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3324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1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王余梅、孙古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