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史宗华,杨必秀,蒋发祥,杨必惠,程鸿,史光霞,重庆市楚扬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重庆楚扬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4民初636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必秀,重庆市万州区新生街5号2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史宗华,重庆市万州区新生街5号2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蒋发祥,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正街164号3-1,(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必惠,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正街164号3-1,(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史光霞,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路12号3-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51534436);重庆楚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581107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诉被告史宗华、杨必秀、蒋发祥、杨必惠、程鸿、史光霞、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楚扬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杨必秀、史宗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为3289303.14元及截至2021年5月31日所欠利息115111.11元,罚息471435.47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28930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115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发祥、杨必惠、程鸿、史光霞、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楚扬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必秀、史宗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必秀、史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6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88.3元,公告费1830元,共计40018.3元由被告史宗华、杨必秀、蒋发祥、杨必惠、程鸿、史光霞、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楚扬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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