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万光翠,熊建云,余建明,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5民初453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内容
熊建云、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万光翠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熊建云、余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5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熊建云、余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万光翠货款140 612.50元,并支付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的利息(利息以货款136 372.5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光翠对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万光翠对被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万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3.38元,由被告熊建云、余建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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