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承群,范仲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42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聚奎村11组的范仲举(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承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范仲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李承群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范仲举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