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开清,何振汉,彭波,李良红,杨小勇,杨小平,邓光祥,苟云平,朱开顺,向晓琼,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4民初6365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06989号,(312)房地证20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波,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726号10幢2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良红,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宝安村7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小勇,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睡佛路70号3幢1单元7-3,(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小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田园街46号2幢6单元3-1,(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向晓琼,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白鹤村6组1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诉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开清、何振汉、彭波、李良红、杨小勇、杨小平、邓光祥、苟云平、朱开顺、向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196万元及截至2021年5月28日所欠利息82401.64元,罚息89057.50元,并支付从2021年5月29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下欠利息8240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开清、何振汉、彭波、李良红、杨小勇、杨小平、邓光祥、苟云平、朱开顺、向晓琼对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对被告彭波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南环东路[(312)房地证2005字第01575号]的房屋、被告朱开顺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杨柳路358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06989号]的房屋、被告邓光祥名下位于重庆云枫街道开州大道452号[(312)房地证2013字第00727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9800元;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8.94元,公告费1700元,共计25618.94元,由被告重庆南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开清、何振汉、彭波、李良红、杨小勇、杨小平、邓光祥、苟云平、朱开顺、向晓琼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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