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永淑,冉军,赵晓, 秀山县鑫达汽车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永淑,冉军,赵晓:本院受理秀山县鑫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审判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