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和阳,陆文俊,夏永福,石秋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文俊,夏永福,石秋兰:本院受理原告江和阳诉被告陆文俊、夏永福、石秋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