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江林,殷万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殷万江(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翟江林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阳逻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