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金星, 徽琴工贸(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徽琴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奉城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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