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金星, 徽琴工贸(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徽琴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奉城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