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军,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张黄河, 上海丁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丁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黄河、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4.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7.0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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