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军,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张黄河, 上海丁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丁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黄河、张红、张影、张超荣、张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4.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7.0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