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四香,第三人-,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冠县双福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四香(xxxxxxxxxxxxxxxxxx),冠县双福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四香、第三人冠县双福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漕第二十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