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昇,杨博钧, 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博钧: 本院受理韩昇诉你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杨博钧、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喜马拉雅网站上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作品。2.请求判令杨博钧、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请求判令由杨博钧、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另决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3点45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你方未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