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孙建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303民初158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建禹: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30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建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鹏代偿款376897.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