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杰,刘少杰,梁汉江,李霞,夏辉,李福润,谢冬林,张诚,蒋兰,黄发旺,浦克兵,朱建斌,王曼,王荀, 襄阳米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富瑞达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鄂民再40号,(2019)鄂06执603号,(2021)鄂06执222号,(2021)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襄阳米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余杰、刘少杰、梁汉江、李霞、夏辉、李福润、谢冬林、张诚、蒋兰、黄发旺、浦克兵、朱建斌、王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富瑞达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与你公司(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鄂民再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免除了原依据本院(2016)鄂06民初72号民事判决所立执行案号(2019)鄂06执603号中王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执行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你公司)和通过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给你(你公司)送达有关执行中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执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洁办案监督卡,及(2021)鄂06执222号之一执行裁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在(2021)鄂民再4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承担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677708.35元、罚息3220440.92元,流动资金本金1500万元、利息1178909.66元、罚息423500.08元、复利96568.18元,合计44597127.19元;及从2016年3月15日起于至清偿完结之日止,以24677708.35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以16178909.66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500002‰计算的利息,及其他义务(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共计78070989.21元范围内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二、续行冻结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68000股股权。三、续行查封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米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市国用(2012)第320905003-1号],申请执行人在4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夏辉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与深湾一路交汇处中信红树湾花城13栋A-501号商品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4000529329);五、续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襄阳米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余杰、刘少杰、梁汉江、李霞、夏辉、李福润、谢冬林、张诚、蒋兰、黄发旺、浦克兵、朱建斌、王曼价值在4400万元范围内连带清偿责任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现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执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洁办案监督卡,及(2021)鄂06执222号之一执行裁定。请立即履行(2020)鄂民再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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