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雁莱,闻海波,第三人-,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万方众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武房权证硚字第2012011480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7776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雁莱、闻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雁莱、闻海波与第三人黑龙江万方众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保险赔款589,274.51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到期日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履约违约金(以本金金额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的金额为179,300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1任雁莱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66号丰华园(经济适用房)小区11栋1单元9层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2011480号,他项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7776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房产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追偿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追偿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其他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