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基文,韩文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梁基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4月6日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