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22293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并向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2幢双子座A座2号楼2楼的房屋。二、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欠付租金21 996.08元。三、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的租金500 174.33元。四、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261 996.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以21 996.0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以500 174.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五、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以3562.88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2幢双子座A座2号楼2楼的房屋返还给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之日止)。六、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 000元。七、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910元。八、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1.74元,由被告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华夏巨鳄(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 联系电话:023-67188959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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