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小兵,钱明亮,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757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兵: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与王小兵,钱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2民初757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04月11 日9时30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左楼308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