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433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与被告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一、被告钟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066.57元,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3094.95元、违约金4056.93元,以上共计34218.45元;二、被告钟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4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15.46元,由被告钟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