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敬东,董玲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51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敬东、董玲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诉被告王敬东、董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2021)鄂0103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