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建华,项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46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鑫: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华诉被告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6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项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建华借款本金486000元;被告项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建华资金占用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蔡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62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48元,由原告蔡建华负担1993元。被告项鑫负担485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华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