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付雯,,李兴武,余丽华,李勇,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勇耀钢材深加工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鄂0107执27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勇耀钢材深加工有限公司、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李兴武、余丽华、李勇、付雯: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勇耀钢材深加工有限公司、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李兴武、余丽华、李勇、付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院(2021)鄂0107执271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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