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样,郭卫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8557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卫华:本院受理徐样诉郭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现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8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样劳务费人民币3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原告徐样已预交),由被告郭卫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浦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