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安刚,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71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安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夏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714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夏安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934.09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逾期利息为10751.86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本金10934.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0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