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北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龙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龙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湖北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4589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纪南人民法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