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颖,莫再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5608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再连:原告张颖与被告莫再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再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颖支付欠缴的租金10425元;二、被告莫再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颖支付开锁费200元、更换水管、水龙头费用130元及物业费83.38元;三、驳回原告张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