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京久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1月9日G96版刊登的原告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久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应更正为“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