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北峰锐文广创意有限公司,庄权芝,张涛, 湖北恩施稀宝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恩施稀宝酒业有限公司、庄权芝、张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峰锐文广创意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