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人民币945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5万元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丁香路611号浦东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