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乐勇,刘曦东,四姜明, 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桑敦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桑敦实业有限公司、杨乐勇:本院受理原告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桑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杨乐勇、被告三刘曦东、被告四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暂计36,310,358.8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详见附件一利息计算单,2021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7%的标准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11J室房屋份额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受偿;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所有的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28弄8号23层D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若有)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5月9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卢颖。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