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华国,刘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静:本院受理吴华国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18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