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明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民终9515号,(2020)渝0106民初2252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明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邓明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1)渝01民终9515号一案,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22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225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22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四、驳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760元,由邓明伟负担3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25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050元,由邓明伟负担432.35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617.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