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维,何树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95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树德:本院受理原告罗维与被告何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29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树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维归还款项100900元。如果被告何树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98元,由被告何树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王德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513号电话:(023)63692823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