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豪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2民初24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豪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豪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81100元; 2、判决被告从2021年8月11日起以481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偿还所有款项止;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2)渝0112民初248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江平 联系电话:(023)63120635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