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春娥,第三人-董柏松, 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4执异112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柏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春娥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柏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1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