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建敏,李修怡,孙雄良,张美芳,孙逸凡,孙逸晴,孙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修怡:本院受理陆建敏诉李修怡、孙雄良、张美芳、孙逸凡、孙逸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李修怡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5万元;3.判令被告李修怡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租房损失24,600元;4.判令被告李修怡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5.判令被告李修怡支付原告解约违约金364,000元;6.判令被告孙雄良、张美芳、孙逸凡、孙逸晴在继承孙磊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2、3、4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