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国华,王剑锋, 上海剑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晖霖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小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巧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鑫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巧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鑫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董国华,上海剑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剑锋,上海小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晖霖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巧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鑫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董国华,上海剑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剑锋,上海小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日下午13时45分定于本院丁香路611号本部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