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甜蓉,樊亚军,金伟,方琴兰,王浩冉,张婷,冯季锋, 上海秒艺琴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琴兰、上海秒艺琴行、冯季锋:本院受理原告张甜蓉与被告樊亚军、金伟、方琴兰、上海秒艺琴行、王浩冉、张婷、冯季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