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琳,王泽民,李孝琴,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1民初15299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1323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泽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孝琴(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龚琳与王泽民、李孝琴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1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泽民、李孝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琳代偿款198874.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8874.0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龚琳对被告王泽民提供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265号3幢5层2单元501房屋(301房地证2011字第13231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龚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被告王泽民、李孝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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