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六,杜红梅,张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6479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余六、杜红梅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余六、杜红梅的挖土机租金14446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