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朝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朝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98.3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1日的利息804.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及转账手续费等费用265.1元,共计14768.02元;被告偿还2018年8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14768.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白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凯 联系电话:(023)77761086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