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杰,李芳芳,姚俊, 宝鸡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宝鸡刘一手心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5民终6568号,(2018)渝0107民初2294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鸡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宝鸡刘一手心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宝鸡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杰、李芳芳、姚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渝05民终65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2947号民事判决;二、宝鸡刘一手心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宝鸡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宝鸡刘一手心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宝鸡刘一手心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