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利,唐新丁,龙亚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2民初1301号,(2021)渝0152民初13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52民初1301号唐新丁:本院受理原告何利与被告唐新丁(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西路56号925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龙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新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利一次性偿还9164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利对被告龙亚林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何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唐新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