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泽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6民初52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泽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刘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6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4231.9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25日的欠息为3839.71元,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231.9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泽秀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