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晓强,崔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8民初125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晓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你、崔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8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何晓强、崔洁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借款1 200 717.72元,支付利息13 634.04元、罚息121.63元,合计1 214 473.39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 200 717.7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13 634.04元为基数,按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对被告何晓强、崔洁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98号63-1-2房产享有抵押权,在其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项范围内优先受偿(限额1 340 000元内);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就律师费33 22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 128元,减半收取8014元(原告已预交,不退),由被告共同承担(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