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冉景艳, 巫山县欧神诺陶瓷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237民初4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冉景艳: 本院受理原告巫山县欧神诺陶瓷经营部与被告冉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冉景艳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被告冉景艳公告送达本院(2022)渝0237民初42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巫山县欧神诺陶瓷经营部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4800元,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2年 4月20日9时1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 三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