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天蓉,王军燕,汤海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172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军燕,汤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蓉诉被告王军燕,汤海洋民间纠纷一案(2021)渝0112民初2172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军燕、汤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 000元;二、被告王军燕、汤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天蓉支付逾期利息(以8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天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3310元,由被告王军燕、汤海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